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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8日凌晨3时左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苏某某伙同庞某甲(在逃)、冯某某(在逃)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天秤座休闲吧总统厢容留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庞某戊、杨某某、向某某、韦某某等八人吸食毒品。经检测,苏某某等人的氯胺酮、苯丙胺类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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