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在兰山区**路**店二楼单间内将朱某甲、朱某乙、戴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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