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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房。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证据开示及认罪认罚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儿子在本区**幼儿园因发烧被接回家,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责任划分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单方面主张**幼儿园应对其儿子死亡承担重要责任,并以此为由向园方索要赔偿。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先后于同年7月17日、7月19日、8月23日、8月28日、8月29日多次以公开扬言杀死其他幼儿,用汽车撞幼儿等方式对校方恐吓施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接受赔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8日

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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