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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卢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氏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步行至卢氏县**交叉口北侧,使用路边的石头无故对停放在该处的豫****号面包车、豫****号轿车进行抛砸,致使两辆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等多处受损。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受损部件总价值为2758元。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嫌疑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某对被害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均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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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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