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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性别: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江某某利用微信开设赌场前提下,仍然通过微信帮其介绍赌博人员进群,并在赌局结束后帮助江某某抽头算账,开设赌场期间两人抽头渔利六千余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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