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庙**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姜某某、苏某甲、黄某某合伙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先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自建房、苏某乙、唐某某的自建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同时在余某某的自建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期间,吕某某、苏某某参加管理。内设牌机、水果机、打渔机、龙机等类型赌博游戏机共63个操作单元,期间,蒋某某、柴某某等22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姜某某、苏某甲、黄某某经营的赌博游戏室,于2017年12月21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8年2月10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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