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路**村委**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上半年期间,杨某甲伙同苏某某多次在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杨某甲家、**镇**酒店房间内组织赌博,施某某(已判刑)带领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到杨某甲家赌博场所当场为赌博人员放贷提供赌资,杨某甲、苏某某、施某某三人从赌资中抽头渔利合计一万元左右,参赌人员有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茶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杨某丙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有聚众赌博的行为,无法证实本案的参赌人数累计方面达到立案标准;在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方面,各证据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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