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于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4408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李某甲、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窦某某、李某乙(已判刑)及廖某某(在逃)等人在湛江市坡头区******岭开设赌场,组织高某某、梁某某、卢某某、邓某某、全某甲、陈某甲、叶某某等人利用纽扣以“分摊”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至少41000元。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该赌场利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套现赌资人民币1000元,并从中收取“手续费”50元。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窦某某、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金某某、陈某丁、邓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全某甲、甄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全某乙、鲁某某等21人在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查获赌资合计人民币45112元及pos机1台。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鉴于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赌资人民币7520元及1台pos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