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动漫城**,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号**室,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小学附近的**购物广场3楼**动漫电玩城摆放虎鹤双形8人台捕鱼游戏机和金币传说3人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