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使用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60131001********交通银行卡、62148678********招商银行卡,以及苏某某所使用其妻子马某甲名下卡号为:62284801285********的农业银行卡均与本案重要嫌疑人杨某某所使用的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501280********农业银行卡有大量异常的资金转入和转出,经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501280********农业银行卡被杨某某用于为850 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使用的涉案人马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1285********的农业银行卡于2017 年 10月30日收到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已被不起诉)名下卡号为:62177103********的中信银行银行卡打入的95万671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有抓获银商供述及银行流水、电子证据等证明系“850棋牌游戏”赌博网站流,转资金,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明知上述银行卡有大量不明来源资金往来,且放任这种行为,积极配合转账,在该起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观上可视为明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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