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上午11点钟左右,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曹某某(另案处理)将二人共同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营的**金属回收站,苏某某当时察觉铸铁履带板可能来路不正,其未阻止回收站工人张某某收购孙某某等人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总价值8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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