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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54********,汉族,初中文化**金属回收站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条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26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9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上午11点钟左右,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曹某某(另案处理)将二人共同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营的**金属回收站,苏某某当时察觉铸铁履带板可能来路不正,其未阻止回收站工人张某某收购孙某某等人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盗窃来的17-18块铸铁履带板总价值8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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