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住临湘市**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14时许,在临湘市云湖街道办事处绿城桂语江南房地产工地,毛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均系工地工人,二人因工作矛盾发生口角纠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捡起工地外跳架钢管击打毛某某背部两下,经法医鉴定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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