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理发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萧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在**镇集镇**理发店内,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怀疑妻子徐某某有外遇,在徐某某欲出门时用拳头殴打其眼睛部位,并用手将徐某某甩倒在地,用脚踢徐某某腰部,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