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6********,达斡尔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外卖的工作人员魏某某和郁某某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军秀园底商阿堡仔汉堡店门前,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从中劝架,魏某某和郁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厮打。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放弃劝架,并推开在场劝架人员刘某某、张某某,致使刘某某倒地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骶4椎体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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