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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2********,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历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楼疫苗预防接种处,因给孩子打疫苗排队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后李某某倒地抱住苏某某的左小腿,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用脚蹬踹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致使李某某胸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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