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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韦德立,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河**大排档和朋友喝酒,因被害人蓝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朋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一张板凳殴打被害人蓝某某致头皮挫裂伤、左某某。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蓝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蓝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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