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52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区**园**栋**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苏某甲在廉江市**镇**村黎某某住宅门口处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水管将被害人苏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苏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害人苏某甲,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苏某甲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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