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拉扯,张某某倒地受伤。次日,在沙市区**镇政府附近,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看到吴某某怒气顿生,随即拿起锹把对其殴打,致其倒地后,苏某某离开现场,吴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两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020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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