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市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菜市场摊位的事情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苏某某将罗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踩罗某某腰部,用拳头打罗某某头部,罗某某则用手抓苏某某脸部。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某左侧第6、7、8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家属于2019年11月7日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罗某某4万元,被害人罗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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