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规定,于同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搀扶醉酒的苏某甲行至宁德市蕉城区**村巷子内时,遇见被害人吴某某启动轿车后缓慢行驶。因苏某甲倚靠吴某某的车辆,被害人吴某某误认为苏某甲要砸自己的车辆,遂下车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挥拳打伤吴某某胸部,致吴某某左侧第5、6前肋端骨皮质稍皱褶。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同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3万元,并获得对方的谅解。次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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