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早上7时45分左右,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市场**室的一个炸鱼摊旁,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引发打架,苏某某用一个铁夹子戳伤被害人江某某左侧脸部。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江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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