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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

渭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15时许,苏某某与其公婆杨某甲、杨某乙到**镇**村**社马某某家磨坊磨面后回家,途中苏某某发现手机丢失,随后杨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返回寻找手机。在马某某家磨坊附近碰到捡了手机的郑某某(女),在苏某某向郑某某讨要手机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撕扯,苏某某在郑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后双方摔倒在地,二人分别被杨某乙、马某某扶起,郑某某向苏某某要了一百元手机赎金后回家。2019年5月13日郑某某因胸部疼痛到渭源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左侧第2、第6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渭源县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左侧第2、第6肋骨骨折是苏某某造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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