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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7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5月31日、同年8月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7日、同年9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9日、7月28日、10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01年,中山市三角镇水利所因为清理新涌水道淤泥,租用位于三角镇蟠龙村和平卫生站附近的属于和平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四队的二十几亩鱼塘(包含黄某甲、杨某甲所购买地块)用于填堆淤泥。2004年,蟠龙村村委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鱼塘所在地以每平方米约一百元的价格卖了出去。后和平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四队的村民因不满蟠龙村的擅自卖土地的行为,多次在蟠龙村委会讨要说法。2015年6月份左右,和平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四队的村民先后前往蟠龙村要求归还土地,蟠龙村迫于压力,以每亩十一万余元的标准重新对上述土地进行补征,并发放土地补偿金给和平十队、十一队、十三队村民。和平十四队所占的土地最多,蟠龙村发放土地补偿金给和平十队、十一队、十三队村民后,无力再支付土地补偿金给十四队村民。蟠龙村迫于维稳压力,多次试压给和平十四队村民杨某乙,杨某乙全重新召集村民对属于和平十四队的土地重新投标,并现场将钱分给村民,最终村民才平息不再向蟠龙村讨要土地补偿金。

因上述土地没有征地手续便售卖出去,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购买者想要在该地块上建楼房时,无法正常向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购买者便只能违建起楼房住宅,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等人为首的本地人员看到了机会,便以举报违建给三角镇执法分局让违建者无法正常起楼房住宅,并以此敲诈违建者,只要违建者给钱某甲不再举报给执法局。三角镇执法分局在明知违建者违建起房屋的情况下,虽然多次到场通知停工,却眼见违建者从一层楼盖到几层楼直至起好,不知为何从不采取进一步强拆措施,导致违建情况乱象丛生,间接上沦为敲诈勒索团伙的帮凶,民声载道。

1、2013年10月,黄某甲购买了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村**街**号旁边的一块占地面积有四百多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并在蟠龙村委会登记确权。2014年2月,黄某甲准备在该住宅用地建住宅楼房,在无法向住建部门报建的情况向,叫人用挖掘机平整土地准备起房子。在平整土地期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过来阻拦施工,并称该地块是属于蟠龙村和平十三队的土地,不允许黄某甲起房子。后黄某甲联系和平十四队村民杨某乙帮忙找苏某某协商,苏某某要求给其25000元某甲肯让黄某甲起房子。后黄某甲在洗车时碰见徐某甲,并让徐某甲帮忙找苏某某协商一下,徐某甲找苏某某协商后,苏某某坚持要25000元。后黄某甲约徐某甲到蟠龙路口的洗车店,将用塑料袋装着的25000元现金给徐某甲,让徐某甲帮忙给苏某某。徐某甲后约苏某某在和平十三队社工庙处交付25000元。徐某甲开车来到社工庙时,见苏某某已在等候,便将25000元给苏某某,苏某某接过后打开袋子看了一下里面的钱某甲称可以叫黄某甲施工起房子了。不久后苏某某主动找到黄某甲称帮其看几天工地,别人就不会来搞事了,黄某甲遂支付两千元左右的费用给苏某某帮忙看了几天工地。

2、杨某甲于2012年在三角镇蟠龙村和平卫生站附近购买了一块五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地,并在2013年转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在2014年给其外甥“阿某某”起房子。“阿某某”在起房子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阻拦施工,后李某某通知杨某甲到场处理。杨某甲到场后,苏某某又称该地块属于其和平十三队的土地,政府没有征收,不准在该地块起房子。后杨某甲听村民说只要给苏某某几千元钱就不会来搞事。后杨某甲打电话给苏某某协商,苏某某称要5000元。后杨某甲在家里拿了5000元现金来到起房子地点附近的路边,见苏某某已经开一辆黑色摩托车停在路边等,杨某甲遂将5000元现金给了苏某某,给钱某乙“阿某某”就继续起房子。

3、三角镇蟠龙村和平十三队村民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为其儿子向蟠龙村申请一块开居土地,按照规定需要找和平十三队的村民签名同意。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以不同意签名为由,并煽动其他村民不签名,以此要挟敲诈刘某某1500元。刘某某给了1500元给苏某某后,刘某某顺利找其他村民签名了。此后在测量土地时,苏某某再次要挟刘某某给其500元才肯叫村干部前来测量土地,刘某某为顺利测量土地,便再支付500元给苏某某。刘某某顺利拿到开居地以后,准备在开居土地上起房子,苏某某便前来阻止施工,称刘某某是违建,他随时可以举报,但是只要刘某某给其3000元便不会有事。刘某某因拿不出钱给苏某某,不久后,三角镇执法分局的工作人员便到场通知停工。

4、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电话中用言语恐吓和威胁黄某乙借钱给他。黄某乙因害怕便自行去到苏某某家中,苏某某在其家中继续言语威胁和恐吓黄某乙,要黄某乙借5000元给他,黄某乙被逼无奈,只能花钱保平安,遂回家拿了5000元现金到苏某某家中给了苏某某,苏某某拿到钱后未签写借据。过了不久,苏某某再次找到黄某乙,并强迫黄某乙垫资帮其搭好铁皮棚。黄某乙被迫帮苏某某垫资起好铁皮棚后,向苏某某称搭好铁皮棚费用共5500元,加上之前借的5000元,共10500元。苏某某则拿出3000元称只给这么多,黄某乙不同意后,苏某某则拿出摩托车行驶证做抵押,黄某乙后数次向苏某某催收均无果。

5、2018年5月,三角镇***村***队村民杨某丙球在**路**号**旁边的土地上打桩准备起房子,徐某乙在工地现场监工,期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来到工地了解情况,并称此处违建有人管要收钱,徐某乙兴当场拒绝给钱。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多次打电话给三角镇综合执法局举报杨某丙球违建,执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场查处。杨某丙妻子被逼找徐某乙帮忙,徐某乙兴找到苏某某协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称要3万元。后徐某乙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要求给杨某丙夫妇后,杨某丙夫妇称宁愿不起房子也不会将钱给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被抓获,杨某丙遂将房子起好了。

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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