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与“阿某某”、“深某某”等人喝茶时接到王某某(已判决)的电话,王某某在电话里称其被人出老千,让苏某某赶紧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青创会所999包厢。苏某某等人赶到青创会所包厢后,王某某称其被李某某等人诈骗十多万元,李某某否认王某某输了那么多钱。苏某某遂挥拳动手殴打李某某一拳。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商量后,写下李某某欠王某某190000元的证明书,苏某某等人就离开了包厢。
本院认为,苏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蒙 劲 松
检察官助理:纪 诗 媛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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