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晾**乡,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到容城县晾马台乡南阳村北路口附近时被容城县公安局民警查扣。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苏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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