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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50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云******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闫某某由龙陵县**方向沿**公路驶往**镇方向,当行驶至**公路661公里8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云******号车辆相撞,随后范某某电话报警至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勐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苏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166mg/100ml;随后民警将苏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样(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1mg/100ml。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核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死亡。

本院认为,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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