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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4********061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局**居民委**组**号,暂住本区暂住本区**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至9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经济拮据自行或伙同他人在本区东港街道杉杉普陀天地欧尚无人超市内利用超市无人看管、仪器又无法识别的漏洞,采用多拿少付或不付的方式,分别盗窃超市内各类物品5次(价值人民币272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本区东港街道杉杉普陀天地CLUB  HI酒吧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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