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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系某某广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出资成立了某某广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5年上半年,因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公司业务员韦钟贵介绍,在明知某某公司与开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决定按票面金额6%左右的手续费对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

随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将某某公司的工商和税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开票信息等资料通过韦钟贵交给开票公司即某某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久,某某公司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伪造的相关购销合同和送货单等资料邮寄给某某公司。同时,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还制作了虚假的资金往来记录。

2015年5月至8月,某某公司从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2160元元,税额335954.92元,并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35954.92元。同时经调查,至案发时,某某公司现正常生产经营,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并解决了多人的就业岗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开票记录、发票、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335954.92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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