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751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注册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与石油公司的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低折扣诱骗被害人在车油家APP上充值加油卡进行诈骗。2019年12月2日,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由犯罪嫌疑人苏叶秀作为实际控制人,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诈骗数额共计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供述其只是帮儿子苏某甲签订合同,因系文盲,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也从未去过公司,因此并不知道苏某甲诈骗的事实。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证实苏某某不负责公司事务,在签订合同时也未提起公司情况。因苏某甲未到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苏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