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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苏家俊)(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俊,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2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俊在普宁市南径镇通过淘宝、微信聊天软件以贩卖口罩的借口吸引被害人顾金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夫等多人向某某下单购买口罩,从而诈骗顾金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夫等多人共人民币110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苏某甲俊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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