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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茶种植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10日,苏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种植油茶,共同出资504600元购买了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金华村5组聂某甲、聂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8户村民的山林,小地名“石板沟”,并签订了山林流转合同。2017年3月15日,苏某某、高某某申请办理了该处山林采伐期间为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采伐面积174.45亩(5.33+6.3公顷)、采伐栎类数量333.1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12.4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3月至12 月,苏某某、高某某雇请他人持油锯在购买的金华村5组“石板沟”山林砍伐松树和栎类等林木,然后又雇请农用车分81车次将砍伐的木材运输至湖北**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裕源木材大市场出售。其中湖北**木业有限公司74车次,出售木材780.5吨,获款344488.6元;荆门市裕源木材大市场5车次,出售松原木50吨,获款29000元;另高某某家中做烧柴自用木材5吨,价值1900元,赠送朋友1车木材10吨,价值4500元。苏某某、高某某在栗溪镇金华村五组“石板沟”山林砍伐林木845.5吨,总价值379888.6元。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苏某某、高某某实际在金华村5组“石板沟”山林采伐面积24.674公顷(370.11亩),超采伐面积10.32公顷(154.76亩),超采伐面积中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33.33立方米。

案发后,森林公安机关扣押苏某某涉案款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主观犯罪故意,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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