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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坊**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为了改造毛竹林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2日上午联系隔壁邻居黄某某用油锯将其管护位于三元区**镇**村“**”山场毛竹林内的全部阔叶树进行砍伐,砍倒的阔叶树扔在山场上,后送给同村村民王某某和刘某某当柴火烧。2020年2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携家人在炼山时出现跑火,其滥伐林木行为被林业部门查获。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三元区**镇**村“**”山场被非法采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25.622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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