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商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严某某,系陕西省商南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办理了蓄积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12月31日,采伐地点为商南县**镇**村**沟口)。2020年1月17日,苏某某(丈夫杨某某)在采伐证已过采伐期限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丈夫杨某某名下小寨子沟口林山砍伐林木365株种植香菇。经鉴定,苏某某共计采伐林木材积14.0283立方米,折合蓄积18.704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