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乡**村**队**号,现住宁夏灵武市**乡**村**队**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至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为扩大种植和养殖面积,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雇佣小型挖掘机,将自然生长在黄河河道滩涂上的树木推倒毁坏,围垦河道。
经鉴定,毁坏滩涂面积35.8亩,被毁乔木树种为旱柳,数量51棵,立木蓄积4.3849立方米;灌木树种为皂柳,毁坏数量15573棵(丛),其中活树12100棵(丛),枯死木3473棵(丛)。为非保护树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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