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农场**责任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某驾驶挖机到海南**公司**分公司**队**号林段毁林平整土地,将被毁林木部分堆集在现场地面上,部分掩埋在现场土坑中。
经勘验、鉴定,该毁林开垦现场面积为1.58亩,全部为IV级保护地类,森林类别为经济林,被毁树种为橡胶树和天然阔叶树,株数共41株,立木蓄积量14.8518立方米(其中枯立木3.9613立方米)。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向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祝修林
2020年6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