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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住安阳市北关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9日,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浚县**有限公司蔬菜销售区内抽检油麦菜等果蔬食品,经检验油麦菜残留甲拌磷严重超标(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指标0.23 mg/kg)。经侦查,农药残留超标的油麦菜系浚县**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安阳市**区**村市场苏某某处采买,共计53公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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