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9日,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浚县**有限公司蔬菜销售区内抽检油麦菜等果蔬食品,经检验油麦菜残留甲拌磷严重超标(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指标0.23 mg/kg)。经侦查,农药残留超标的油麦菜系浚县**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安阳市**区**村市场苏某某处采买,共计53公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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