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发展大厦附近,发现一辆白色“红旗”牌电动车未锁停放在路边,遂将车骑走。因电动车无电,苏某某把电动车藏在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桥附近后离开。2017年3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青秀万达广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民警到良庆大桥,寻找回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6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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