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6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襄城县城关镇一峰城市广场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赛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3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物证;
5.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