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6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在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夜上浓妆酒吧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滑落在地上的一部黑色HEX3型vivo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本案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手机已找回并返回给被害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额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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