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高州市****保安,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队**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高州市***路**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光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案发后,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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