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高州市****保安,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高州市*****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光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案发后,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