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丈夫林某某(另案处理),骑自行车到龙海市**乡**村**工地,盗走工地内数十根钢管、钢筋和“T”型模板顶托等物,后销赃得款。

2.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丈夫林某某,骑自行车到龙海市**乡**村**工地,盗走工地内数十根钢管、钢筋和“T”型模板顶托等物,后销赃得款。

3.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丈夫林某某,骑自行车到龙海市**乡**村**工地,盗走工地内数十根钢管、钢筋和“T”型模板顶托等物。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