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部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临沂市**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到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投案,同年4月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郭某某、陆某某、苏某某、曾某某等人在菜馆吃饭时遇到,郭某某和陆某某商量去山亭区**镇**庄西盗窃路边种植的绿化树,曾某某听到后与郭某某、陆某某商量一起去偷绿化树,郭某某同意后,陆某某开车带着郭某某先到了**镇**庄村西李滕路路北,盗窃红叶石楠球7棵、樱花树4棵。曾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驾车由郭某某引导到达盗窃位置后,共同盗窃百日红树11棵、红叶楠球4棵、樱花树4棵。经鉴定,上述被盗树木总价值为4800元。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苏某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取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关于对被盗绿化树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到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绿化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取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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