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仡佬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永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27日中午,苏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永康市**镇**集市,采用尾随的方式,由苏某某作掩护,刘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的上衣口袋内盗得手机1部。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苏某某实施了盗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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