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欧派牌电动车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75号门前处。当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途经金海路时,发现金海路75号门前处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红色欧派二轮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萌生盗窃的念头。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将该车推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交通银行门口处后,就联系其女儿张某某将该车推走。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出租屋传唤张某某,并当场扣押被盗的红色欧派二轮电动车。同日17时50分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7日,经琼海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欧派二轮电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397.12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被盗财物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虽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相对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书 记 员:张小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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