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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1********,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街**号,现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蒙自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蓝色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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