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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窝藏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夜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知道其父亲王力军(另案处理)可能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多次使用电话为其通风报信。2018年6月23日王某甲让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苏某某开车将王力军带出公安机关抓捕范围,致使王力军在逃,给公安机关后期侦查工作造成阻力。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清楚,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窝藏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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