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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0********,壮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宁市邕宁区**街**号**栋**号,住南宁市邕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1时许,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治安大队在对南宁市良庆区**路**号“**”养生馆进行查处时,查获涉嫌组织卖淫案件嫌疑人雷某某、苏某某及越南籍卖淫人员(中文名:黄某某、仝某某、井某某),同时被查获的还有嫖娼人员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经查,雷某某被扣手机上提取出其8月至今多次疑似从事卖淫活动所得的转账记录,案发时抓获的上述三名越南籍卖淫人员系偷渡入境,在案发前被人骗至“**养生馆”从事卖淫活动,到店后由雷某某、苏某某安排在店内食宿,平时不允许出门,平时由嫖娼人员用微信联系雷某某,后通过从“**”养生馆后门三楼进入进行卖淫嫖娼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苏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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