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彭山县,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7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承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木工和钢筋工业务,结账时公司需要发票,其便找彭山建筑木材市场内出售建筑材料的罗某某帮忙找发票,罗某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找到冯某某,冯某某通过短信联系票贩让其开票。2019年4月9日苏某某收到左某某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发票共计十张,价税合计853727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金额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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