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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疆帝**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霞,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198911214531。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后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一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不含税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防火门窗,后经赵某某介绍,杨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及同年9月5日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江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124356.03元,税额19896.97元,后江苏**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9896.97元。

2、2018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赵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处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任实际负责人的新疆帝**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1061896.55,税额169903.45元,后新疆帝**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69903.4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89800.42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89800.42元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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