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园**城**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4日重新收案。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苏某某、许某某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对于合肥的房地产市场比较熟悉。合肥为了响应国家整体的调控政策,对于早期低价拿地的开发商控制其新房的备案价格,导致部分低价地销售的楼盘价格比周边的二手房价格要低,从而让此类房地产市场形成“号头费”灰色利益链条,众中介趋之若鹜,且形成利益共同体。苏某某、许某某对于操控“号头费”具有明确分工,两人同时寻找客源,苏某某具体运作。2018年5月份,肥西县禹州翡翠湖郡7栋和8栋欲先后对外进行销售,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提高了付款比例,为了防止中介等控制房源,要求各分销售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保证金,对于违规收取“号头费”的销售公司和个人严惩,同时规定必须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方可到售楼部购房,且要签订没有通过中介购买房屋的承诺协议书。
赵某某系肥西人,但长期往返于上海,对合肥整体的房地产市场不熟悉,因需要住房想在翡翠路沿线购买新房,遂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其和老公两人在翡翠湖郡小区内观看现房8栋楼,在小区内偶遇苏某某,苏某某向两人虚构该房不对外销售,且开发商与中介合作通过加价16万的方式对外销售,谎称自己只挣个中介费用。赵某某没有过多进行的分析,遂于5月28号开始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给现金的方式给苏某某16万元,苏某某通过房产中介人员俞某某、中间人张某某向房产局工作人员徐某某打招呼订购房屋,在赵某某欲前往售楼部签订购房合同时,苏某某为防止事情败露,向赵某某交代称不能向售楼部工作人员透漏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
徐某某系安庆潜山人,现住**城,其对合肥房产不熟悉。2018年4月份,其在网上偶识从事房产中介的许某某,许某某在了解徐某某购房需求后向其推荐了禹州翡翠湖郡的洋房即8栋楼,许某某虚构该房不对外销售,且开发商与中介合作通过加价15万的方式对外销售,到售楼部也购买不到,谎称自己只挣个中介费用徐某某先交了1万的定金给许某某,8月11日交了15万现金给了苏某某,苏某某将部分现金给了俞某某,剩余部分和许某某按比例分成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苏某某强调到售楼部不要多说话,只签订合同即可。苏某某通过俞某某、张某某等人向房产局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订购了房子。
郭某某系舒城人,长期居住在舒城县,对合肥房产不熟悉,2018年7月份与苏某某偶识,其想在合肥购置房产,经过现场查看的方式其对禹州翡翠湖郡的房子比较满意,遂向苏某某表达想购买此处房产。苏某某虚构该处房不对外销售,且开发商与中介合作通过加价14万的方式对外销售,售楼部并不对外开放公开售卖房产,谎称自己只挣个中介费用。郭某某信以为真,遂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给苏某某14万块钱。苏某某通过俞某某、张某某等人向房产局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订购了房子。
苏某某在收取此号头费后,于2018年9月份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转给许某某,以规避自身的责任。2019年1月份,禹州翡翠湖郡小区成立了微信群,业主在群里聊天时谈到各家购买房屋的价格时,赵某某、徐某某、郭某某发现购买此房并不需要加价,本人直接到售楼部即可购买成功。三人找到苏某某后,苏某某拒绝处理此事,遂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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